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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和解决公益林林权流转抵押政策瓶颈等问题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1165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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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正抓紧落实。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近年来,逐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的基础上,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力度。

  二、关于解决公益林林权流转、抵押政策瓶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益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以转让方式流转。为进一步促进林业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激发林农生产积极性和产业发展活力,盘活公益林资源资产,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2009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2016年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提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下一步,我局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公益林林权流转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条款,为大力推进集体林业“三权分置”和“三变”林权改革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抵押的规定,结合公益林经营管理制度,《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公益林的金融产品主要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金流和非木质林产品收益的质押担保,为盘活公益林金融功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明确“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为进一步推动林权贷款,《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中提出了具体举措。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调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

  三、关于放开公益林碳汇交易市场问题

  开展碳汇交易是我国建立市场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创新举措。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明确国家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管理规则,林业、草原等碳汇交易纳入了国家自愿减排项目。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国家碳交易的制度框架下,我局抓紧建立健全碳汇交易相关制度,编制《全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指南》,修订《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启动编制湿地碳汇项目等方面的方法学,加强林业项目开发交易等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按照《暂行办法》和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要求,公益林和商品林都可以开发成国家自愿减排的林业碳汇项目,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定、核证和签发后,可进入国家批准建立的碳市场进行交易。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地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使地方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更加了解掌握国家碳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广泛引进社会和企业资金,开展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建设,提高林农收入,有效推进山区、林区和老区脱贫工作。

  四、关于健全公益林区地方政府公益林保护责任制问题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公益林管护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争取将地方政府对公益林管护情况与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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