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筹配套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措施问题
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明确了中央资金支持政策,包括:营造林补助、财政贴息、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储备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等。广西利用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带动了大量中央、地方资金和金融、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加快了广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步伐。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设立国家储备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专题研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储备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拓宽中央基建和中央财政营造林补助的实施主体和范围。在未设立前,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中央补助资金大力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关于协调解决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贴息、林业政策保险、出资部分风险准备金支持措施问题
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贴息政策进行了完善,将生态林(含储备林)营造林贷款纳入了贴息范围,年贴息率3%,并且突破性地取消了对林业贷款贴息期限的限定,解决了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长周期贷款的贴息问题,使贴息期与营林生产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有效支持了国家储备林建设和林业融资创新。促进解决林业融资问题、大力支持森林资源培育贷款项目一直是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的重要内容,从2018年起,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将林业贷款贴息作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中造林补助的因素之一。据统计,2017年落实国家储备林贴息贷款38亿元,中央财政贴息5160万元。其中,广西国家储备林贷款14.7亿元,中央财政贴息2653万元,分别居于全国首位。下一步,我局将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内部调整结构的方式探索解决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问题,指导广西做好林业贷款贴息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国家储备林贷款积极给予贴息扶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顶层设计,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方式。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机制问题
2013年,我局联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抵押。2017年,我局联合原银监会、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进一步规范了林权抵押贷款操作。2017年林权抵押贷款余额818亿元,比2012年增加500亿元,年均增长25%。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已经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目前,全国各市县均已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包括林权在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近年来,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全国加快做好有关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林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登记及林权抵押登记等),申请人只需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对于原林权证发放不到位、少发漏发以及原林权登记成果精度不高,重叠、移位等情况,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重新补充调查完善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不得转嫁给权利人。对于地类不一致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采用分层标注的方式予以记载,保证林企和林农正常办理转移和变更登记。另外,自然资源部将加强国家储备林登记相关政策的研究,继续指导地方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支撑林业产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善林权抵押配套服务工作。
四、关于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问题
我局与国开行和农发行,探索了“林权抵押+政府增信”、林业PPP、“龙头企业+基地+新型经营主体+林农”等融资模式,推广以自身现金流还款,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国家储备林等贷款项目。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并积极组织开展林业PPP项目试点。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利用中央资金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势,大力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与有关部门探索国家储备林建设融资新模式,进一步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入多样化融资工具,建立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金融服务市场,创新国家储备林建设融资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吸引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