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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青海湖地区因湖水水位上涨、湿地面积增加给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给予补偿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2607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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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我局于2014年、2016年两次安排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900万元,完成鸟类损害农作物补偿面积13.3万亩,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7.3万亩,开展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湿地面积有所扩大,退化湿地得到有效恢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增强。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青海省可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研究将湿地面积扩大而淹没的草场、农田纳入补偿范围的问题。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青海省的支持力度,促进湿地生态功能发挥,推动林业发展改革。青海省可用好用足中央财政扶持林业草原相关政策,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支持做好青海湖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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