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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鄱阳湖区整体纳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1452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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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2014—2017年,国家连续4年安排中央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共9000万元,支持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当地利用补偿资金,开展了因保护鸟类造成的损失补偿、拆除围栏围网等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调动了有关部门、基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社区群众保护湿地的积极性。

  下一步,将按照现有政策,继续安排江西鄱阳湖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江西省可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央财政切块下达资金中,结合当地实际,在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对鄱阳湖重要湿地进行统筹安排。我局也将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提出建立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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