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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南洞庭湖湿地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5185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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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2014年以来,我局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00万元,在湖南省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开展了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其中,2017年在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00万元。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湖南省可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研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大力支持湖南省湿地保护,更好地促进湿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湖南省可用好用足中央财政扶持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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