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强化承包造林大户(企业)政策扶持问题
(一)完善“双碳”政策。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编制《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1—2030年)》,提出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系统碳汇交易等系列举措,积极探索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造林绿化等生态建设。
(二)优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国有和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补助标准已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分别提高到当前的10元和16元。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三)明确延长承包期限。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
(四)支持组建新型规模性大户、集体或股份制林场。2018年,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提出引导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发展家庭林场、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村集体股份合作林场。近年来,福建、江西、浙江等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同相关部门创新支持政策,为承包造林大户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关于加快承包造林大户(企业)林权不动产证发放进度问题
根据《民法典》《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权利人申请,依法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要求,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拒绝受理登记申请;并就家庭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以及流转方式等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明确了登记适用情形。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自然资源部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推动林权登记与林权管理有机衔接,切实维护林农、承包造林大户、林业企业等经营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