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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列入国家专项工程支持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7179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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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在治理资金上给予支持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近些年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建设,有效促进了工程区林草植被盖度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实现了绿进沙退。“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内蒙古自治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投资45.3亿元,安排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补助3.6亿元。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专项支持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内蒙古自治区可以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开展境内科尔沁沙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设置了“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已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开鲁县、库伦县、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作为内蒙古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纳入北方防沙带范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我局正在抓紧按分工编制有关重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后续结合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国家将对科尔沁沙地治理予以统筹支持。

  二、关于在节水项目上给予支持的问题

  2020年,中央财政在继续支持河北等地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基础上,首次将内蒙古自治区纳入支持范围,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测算安排1亿元,支持内蒙古西辽河流域实施“量水而行”行动,通过完善地下水监测设施、严格地下水利用管控等措施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釆补平衡。2021年,财政部将继续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要求,支持内蒙古西辽河流域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促进水资源集约利用。

  三、关于在法规制度层面给予支持的问题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新时期推进防沙治沙工作需要强化法治建设,加大《防沙治沙法》普法宣传,严格执法,为防沙治沙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我局将适时开展《防沙治沙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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