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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4406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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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目前我局高度正在加快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印发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也在研究制定中。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规制度体系。

  二、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国家公园补助40亿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15亿元,重点支持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同时,各地可按规定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森林资源管护、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护林员等分别纳入中央财政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支持范围。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生态护林员制度并将该制度延伸到自然保护地内原住民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目前,许多自然保护地已安排部分原住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管护、巡护)工作当中。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生态护林员制度,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原住民参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管护、巡护)、特许经营、日常管理、访客服务等工作。

  三、关于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不断加大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完善补偿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10元,对集体和个人所属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6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实行差异化补偿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四、关于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广西倾斜支持问题

  广西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区域,我局一直积极支持广西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下一步,将结合《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广西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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