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修订《草原法》,明确草原生态空间及区域功能问题
自2018年9月《草原法》修改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后,我局高度重视,将草原资源保护修复作为修法的重点,突出草原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启动了修法工作。在专题研究、基层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草原法》(修改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在草原制度方面,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把“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作为国家草原工作的方针;突出对草原资源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全过程管控,强化草原用途管制;明确了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压实地方政府保护草原的责任。
在草原保护方面,针对肆意采挖草原野生植物,造成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却又难以计量定性、严格监管执法的问题,草案稿中细化了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内容。对破坏草原植被和草原设施、不按规定无节制割草打草利用等情况,设置了限制强制禁止性规定,并增加对应处罚规定。为加大对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对相关量刑标准进行评估测算,提高违法成本。
在草原修复方面,在总结近年来草原生态修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举措进行了制度化,形成草原保护修复的长效机制。同时,我局在组织编制《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完善了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布局,与《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2021—2035年)》有效衔接,明确了任务目标。
下一步,我局将围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层次研究,进一步突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原生态功能,多方征求意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二、关于实施科技兴草,促进草原植被群落演替优化,助力草原生态功能提升问题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中央累计投入资金近180亿元,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草地治理、退耕还草等草原生态修复工程,2019年启动实施了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项目,对重点区域草原进行修复治理,202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1%,草原退化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我局积极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工作,及时启动了草原保护修复和监测评价重大课题研究,重点解决目前草原底数不清、生物灾害防治“卡脖子”技术等问题。加强草原领域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为草原科研院所开展草原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提供良好环境。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扩大草原生态修复规模。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开展针对性修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草原科技专项,加快推进草原野外生态观测站、长期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草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草原科技工作体制机制,整合优势资源,集中攻克难题,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供重要支撑。
三、关于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扶持,创新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机制,营造有利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问题
我局积极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第三轮政策实施,并在建立完善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落实与资金发放挂钩机制上提出了建议,确保政策实施取得预期成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局开展了《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围绕当前我国草原利用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2020年,我局启动了39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园建设并承担草原生态修复责任,建立了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与公园经营利益共享的机制,进一步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草原保护的积极性。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扎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监管,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相关制度规范建设;继续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试点,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营造全社会关爱草原、保护草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