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建立退耕还林长效补偿机制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青海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2—2013年,国家安排青海省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1110.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9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636.5万亩、封山育林184万亩;2015—2016年,又安排青海省新一轮退耕还林44万亩。青海省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按照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将于今年全面到期,到期后可能存在影响农户长远生计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近年来我局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等任务,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切实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并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明确规定,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实现提质增效,巩固并发展好青海省的退耕还林成果,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标准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统筹研究。下一步,将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要求,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争取提高补助标准、延长补助年限。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
三、关于进一步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的问题
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2017年、2019年两次扩大规模,目前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污染耕地。对于非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和撂荒耕地等国务院批准地类范围外的耕地,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需要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完成、条件成熟后再研究。2021年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报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工程省区于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到2035年、“十四五”时期及2021年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
请青海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申报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需求,我局将依据国土“三调”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统筹协调生态安全与耕地保护,适度把握“十四五”时期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范围、规模和次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并继续对青海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予以有力支持。同时,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青海省科学编制省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青海省实际,合理安排其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指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促进青海省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