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科学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3911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进行全国性普查,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分区进行重新核查和确定问题

  机构改革后,我局着力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包括启动保护地整合优化试点,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等。下一步,我局将以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保护为目标,加强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保护地的勘界立标和整合优化工作。

  二、关于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问题

  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符合当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实际需求,也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工作,推动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原住居民逐步有序搬出。

  三、关于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问题

  对政策性原因出现的矿业权退出补偿问题,出让收益 (价款)遵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退还。一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要求,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其中,已缴纳和正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可按财建〔2016〕110号文件处理;应缴未缴出让收益(价款)的,应在缴纳欠缴出让收益(价款)的滞纳金后再按财建〔2016〕110号文件处理。对于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勘查、开采的行为,不得执行上述规定。二是《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落实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等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协同推进,积极稳妥推进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

  四、关于妥善处理保护区内土地权属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目前,自然资源部正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规则,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

  五、关于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问题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作出系统部署。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落实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费。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