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9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指明了方向。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门成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指导推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目前我局正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摸底调查,研究编制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空间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和自然保护地标准体系等系列标准规范;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修订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立法进程,加强自然保护地法制体系建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公园法》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标志着国家公园法制建设正式启动。为加强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国家公园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国家公园法》起草小组,委托相关科研院校开展国家公园立法相关专题研究;多次组织召开国家公园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咨询会;形成专家建议稿后组织召开了国家公园法条款论证会。为加快推进国家公园立法进程,我局将加快组织开展相关基础研究、立法调研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形成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国家公园法(草案)》,力争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局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就已启动了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目前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自然保护地现状;研究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争取年内发布实施;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规则;同时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以上工作,将有利于解决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清、边界不清、范围不合理、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中央财政2008年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241.72亿元,年资金规模从60.5亿元增长至811亿元。同时,通过林业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湿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促进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发挥。二是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是按照《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要求,积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通过健全资源开发补偿制度、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发展绿色金融等措施,推进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
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累计投资82亿元,支持开展了300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大力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此外,还通过湿地保护专项对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湿地恢复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通过青海三江源、祁连山、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等专项对自然保护地集中分布区域的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治理;通过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相关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有效促进了各类自然保护地整体生态质量改善。下一步,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自然生境保护与恢复的支持力度,并从政策资金技术方面给予山东省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重点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