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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穿山甲保护级别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7397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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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穿山甲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问题

  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是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极高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I加以保护。近年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在遏制资源过度消耗、规范经营利用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栖息地丧失严重,吃食陋习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规模化人工繁育技术尚未突破、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活动频繁发生等因素,我国中华穿山甲资源下降趋势明显,面临的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日益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鉴于此,并综合各方面意见,我局已积极考虑将中华穿山甲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进一步加大保护和违法惩处力度。目前,我局正会同农业农村部,加紧开展修订穿山甲保护级别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工作,争取2019年底前完成报批并发布实施。

  二、关于穿山甲野外种群的保护问题

  我局和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执行停止野外猎捕穿山甲活动的措施,在穿山甲种群集中分布的重要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地,强化野外巡护、值守和看守工作,依法制止和惩处野外盗猎、破坏栖息地、干扰穿山甲生息繁衍活动行为。同时,为尽快摸清穿山甲野外资源底数,我局于2018年底启动实施了全国穿山甲野外资源专项调查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完成。

  三、关于禁止穿山甲及其制品贸易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以及2017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明确将生产、经营使用穿山甲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穿山甲及其制品等列入禁止范围。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中华穿山甲原料的入药,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作为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我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政策措施,确保穿山甲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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