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历史形成的已垦森林、草原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其总任务量列全国首位。2000—2013年,国家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426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38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2547万亩、封山育林331万亩;2014—2018年,又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356.6万亩,其中还林243万亩、还草113.6万亩。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国土生态安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市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根据《总体方案》和经批准核减的陡坡基本农田,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为412.4万亩,其中严重沙化耕地411万亩、陡坡耕地非基本农田1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0.4万亩,已经实施356.6万亩,剩余55.8万亩已于2019年安排实施。
我局已经注意到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东北大兴安岭地区已垦森林草原已大面积沙化、退化的问题,并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初,我局张建龙局长还专门就此问题致信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2018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送了严重沙化耕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耕地和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地类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市退耕需求并赴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请示》提出,对于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地类,还需各地进一步调查核实,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条件成熟时,再报送国务院审定。有关部门认为,此类耕地的退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在全面查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步规范有序进行。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请示》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需求予以大力支持。同时,有关部门还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进一步研究包括东北大兴安岭地区已垦森林草原在内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
二、关于设立特殊区域生态修复专项问题
“十三五”以来,国家已累计下达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100.43亿元,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居全国首位,由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支持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在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将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主要任务进行系统研究。同时,自然资源部将依据职责,围绕国家生态安全,探索建立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配套制度,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公园、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特别是生态系统极为重要、生态环境极为敏感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转移支付购买公益性生态产品服务的方式,对作出生态保护贡献的地区给予机会发展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下一步,有关部门将通过相关渠道继续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大兴安岭等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