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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犀牛及其制品的贸易和利用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6059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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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禁止犀牛及其制品贸易问题

  犀牛是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旗舰物种,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共同促进全球犀牛保护,既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国的一贯立场。为此,我局始终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犀牛保护管理政策,自1993年5月起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要求,严格禁止了犀牛角的进出口以及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活动。2018年12月13日,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我局再次重申继续实行“三个严禁”,并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下一步,我局将落实你们的有关建议,继续实行“三个严格禁止”政策,向国内外表明我国加强犀牛保护的坚定态度。

  二、关于严厉打击犀牛及其制品非法贸易问题

  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一直是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牵头落实“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协调和配合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走私、经营犀牛角等犯罪行为活动。特别是我局从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犀牛及其制品非法贸易专项行动,有力地遏制了犯罪抬头趋势。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落实你们的建议,继续主动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与联合国毒罪办、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打源头、斩流通、堵出口,更好地保护全球犀牛资源。

  三、关于加强犀牛保护宣传教育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局和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理念和知识,不断提升公众爱护野生动物、抵制非法交易、坚决摒弃陋习的自觉性。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落实你们的建议,继续强化犀牛保护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重点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购买犀牛及其制品等行为,营造有利于犀牛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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