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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森林法〉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2937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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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法作为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其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林业发展已经由以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森林功能定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群众对森林作用有更高的要求,对森林生态效益有更多期盼。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森林保护发展利用相关制度,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

  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农委提请审议。我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农委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究、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森林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近期,结合各方面的意见,森林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进行了多次整体修改,并正式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抓紧推动森林法修改工作,为将森林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做好准备。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也是目前森林法修改工作中予以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梳理和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森林保护的规定,在森林法中对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并将林地保护管理、退耕还林等相关制度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二是从明确森林监管责任、加强林地保护、突出森林经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森林保护制度;三是增加森林分类经营制度,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促进森林整体上多种功能的发挥。同时,明确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四是加强森林权属保护制度,规范林地和林木流转行为,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者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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