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鼓励原住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在国家公园设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各环节,以及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领域,引导当地居民、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扶贫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国家公园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另一方面也将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纳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工作中。
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我局组织编制的《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注重对原住居民的政策倾斜和扶持,探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鼓励原住居民开展特许经营,使原住居民参与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并从中获益。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进展,统筹考虑生态管护岗位的设置及特许经营项目设置,继续加大对原住居民的支持。
二、关于实施生态移民工程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对目前不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贫困人口,要优先解决其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今后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实施生态宜居搬迁和有助于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其他形式搬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指出,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统筹解决村民生计、生态保护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下一步,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生态搬迁相关问题,制定生态搬迁实施方案,优先对祁连山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
三、关于打造特色小镇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指出,“国家公园周边社区建设要与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我局组织编制的《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也统筹规划了相应内容,支持祁连山国家公园周边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另外,为推进特色小镇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坚持创新探索、因地制宜、产业建镇、以人为本、市场主导的原则,更多引导企业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同时,积极发挥“千企千镇工程”镇企对接平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促进镇企融合发展、共同成长。
下一步,根据职能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会重点关注门源县内拥有独特旅游资源的城镇发展,指导地方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当地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利用既有政策和平台,积极引导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推进特色小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将依据《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内容,在政策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有利于国家公园的项目建设及其周边社区的发展。
四、关于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博物馆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指出,“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位于“一带一路”重要关键位置,自然景观独特、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多彩,我局支持有利于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的科研、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我局组织编制的《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也统筹规划了博物馆等相应内容支持祁连山国家公园的发展。目前,中央尚未设立国家公园专项投资和财政资金渠道,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我局一直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建议设立国家公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资金专项渠道,保障国家公园建设、保护、运行和管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争取力度,以保障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工作。
五、关于鼓励引导公众参与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指出,“在国家公园设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各环节,以及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领域,引导当地居民、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我局组织编制的《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了公众参与、社会捐赠、志愿者服务等相关的内容指导祁连山国家公园的建设。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争取力度,指导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自然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六、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指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根据中央关于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在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工作。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二是通过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祁连山国家公园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地方可统筹使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林业系统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中央财政将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另外,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8年,我局重新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落界,对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林地,全部纳入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不断完善补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同时,我局也探索建立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明确了中央财政对祁连山国家公园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部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将继续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农业农村部在草原牧区启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奖励,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提高补奖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了搬迁、禁牧农户的社会保障问题,生态搬迁移民和禁牧农牧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财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公园资金补助力度,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助,让国家公园及周边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