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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5461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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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尽快修订《条例》问题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主的各种法规、条例的组合,法律效力明显较低,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不能满足现行自然保护区有效、科学管理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19年1月23日,《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被提上日程。同时,我局也启动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长效发展机制,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为立法原则来推动自然保护区立法。

  二、关于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实事求是做好保护区调整工作问题,机构改革后,我局着力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包括启动保护地整合优化试点,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下一步,我局将以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保护为目标,加强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保护地的统筹整合优化工作。

  关于制定保护区生态移民政策问题,对自然保护区原住民,有步骤、分区域实施生态搬迁非常符合当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实际需求,也非常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局非常赞成,希望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工作,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原住居民逐步搬出。

  关于通过置换、赎买、租赁、入股等方式,赎买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集体土地问题,我局也非常支持和赞成,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土地的购买,会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管理,从而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

  三、关于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事权,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问题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 要内容。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提出支出责任要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对属于中央并由中央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 责任;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根据历史沿革、实施进展等情况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目前,中央财政正在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等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落实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自2008年设立重点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 法,逐年加大转移支付规模,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倾斜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3.94亿元,比上年增长 16.6%。同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安徽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63.18亿元,比上年增加66.66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通过设立林业发展资金,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维护,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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