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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并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7119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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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延长补助期限、提高补助标准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暂补助8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对阿坝州等特殊困难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为落实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四川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于2007年10月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规定在完善政策补助期内对阿坝州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四川省财政补贴阿坝州退耕地每年每亩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根据以上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阿坝州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4210元、还经济林2650元。

  您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即将到期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四川省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研究出台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具体措施办法,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健全机制,落实生态补偿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针对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2016年,财政部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累计下达奖励资金50亿元。2018年,有关部门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拟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安排专项资金180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并研究建立省际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中央财政现有资金渠道对四川省等地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予以支持,并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购买公益性生态产品服务的方式,对阿坝州等作出生态保护贡献的地区给予机会发展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方面的补偿。同时,请四川省及阿坝州人民政府积极与上下游省份及地市沟通协商,合理确定省级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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