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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呼伦贝尔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支持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3887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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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国有权属林地内耕地和主体草原区内的耕地纳入或参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执行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安排呼伦贝尔市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84.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48.6万亩、荒山荒地造林92.5万亩、封山育林43万亩;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启动实施后,又于2014年、2018年分别安排荒山荒地造林2.83万亩、退耕还林3.74万亩。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生态安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8部门于2015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批准核减18个工程省区市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

  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权属林地内和主体草原区内已垦林地草地在现行政策条件下无法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问题,并多次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初,我局张建龙局长专门致信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专门下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内蒙古自治区根据2个通知要求上报了严重沙化耕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耕地和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市退耕需求并赴内蒙古等地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请示》提出,对于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退耕还林还草问题,还需各地进一步调查核实,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条件成熟时,再报送国务院审定。有关部门认为,此类耕地的退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在全面查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步规范有序进行。

  请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扎实做好调查摸底,认真核实重点国有林区和主体草原区已垦林地草地的开垦面积、地块位置、开垦年代、承包经营关系等情况。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及时研究包括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和主体草原区已垦林地草地在内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也可统筹有关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探索在急需进行生态修复的重点国有林区和主体草原区已垦林地草地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二、关于退耕后恢复的林地、草地纳入补助范围及增加林业草原特色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等特殊政策问题

  《总体方案》规定: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地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呼伦贝尔市符合条件的退耕农户可根据上述规定,分别申请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同时,目前中央和地方有较多资金渠道支持农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以及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补助等,支持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或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经济林补贴、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等,在加强生态建设的同时,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大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给予退耕农户更多实惠。

  三、关于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后续保障给予政策支持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生存条件差、但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可以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的重要指示精神,从2016年起,我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2016—2018年,中央累计安排中西部22个省区市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80亿元,其中安排内蒙古自治区2.45亿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和我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到2020年还将在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新增选聘生态护林员30万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争取新增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规模,并综合考虑中西部各省区市贫困人口状况、资源、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增量情况,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的生态护林员指标安排予以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相关渠道资金,对长久居住在生态腹地的退耕农户实施生态移民。对于给予已投入农机具政策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建筑拆除补助等问题,目前中央财政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可在统筹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事权,研究制定地方性政策,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借鉴您提出的增加林业和草原生态管护员名额、增加林业草原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等政策建议,结合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配套政策,大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支持呼伦贝尔市多措并举不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健康发展,在实现生态恢复的同时促进工程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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