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长退耕还林年限和提高补贴标准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四川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1999—2013年,国家安排四川省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972.4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336.4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418.5万亩、封山育林217.5万亩,中央累计已投入506.3亿元。2014—2018年,又安排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263万亩,其中还林249.4万亩、还草13.6万亩,中央累计已投入31.7亿元。四川省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230元,补助年限为还草2年、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暂补助8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105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倾斜支持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12.62亿元。
您所提出的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实施品种改良调整栽种树木范围问题
退耕还林后,对于未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林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减少林地面积并禁止复垦、乱挖等行为的前提下,按照适地适树、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退耕农户可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品种改良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有计划实施品种改良,调整栽种树木,以提高其整体生态功能,提升经济效益,并争取将符合有关规定的低质低效林纳入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享受每亩500元的资金支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对于已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林,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