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在前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据此,中央财政对四川省前一轮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倾斜支持四川省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等部分特殊困难地区12.62亿元。
为落实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四川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于2007年10月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规定在完善政策补助期内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四川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亩每年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根据以上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4210元、还经济林2650元。
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你们所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即将到期,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及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给退耕农户更多的实惠。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的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多渠道支农资金,研究出台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