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1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延长补助期、提高补助标准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据此,中央财政对安徽省前一轮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
您所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困难较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的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研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安徽省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巩固并扩大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对6—15度退耕还林地进行异地置换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等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毁林开垦”。2015年,我局在《关于陕西省林业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林地衔接意见的复函》(办资字〔2015〕65号)中明确: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苗圃地、未成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等土地,不可从林地范围内调出。
从全局看,我国总体上处于生态产品短缺时代,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即便把现有林地全部保护起来,也未必能满足国土生态安全和生态产品的需要。同时,森林发挥着保护农田的防护功能,是粮食生产的生态屏障,一旦破坏,极难修复。如果将退耕还林地复垦为耕地,容易导致一边退耕还林治理水土流失,一边开垦土地形成新的水土流失隐患。而且,前一轮退耕还林的完善政策补助也即将全面到期,异地置换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因此,不宜将6—15度已退耕还林地进行异地置换。
三、关于将陆续到期的退耕还林地纳入公益林管理问题
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统筹实施森林资源管护和培育补助政策,对符合国家公益林条件的还生态林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还生态林安排森林抚育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省区市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安徽省及六安市也可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将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退耕还生态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来之不易的退耕还林成果。
四、关于继续实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项目、建立后续发展长效机制问题
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在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再延长一个补助周期、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的同时,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审核批复了安徽省等各地编制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出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为期8年,从2008年开始,资金总额959亿元,使用方向为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培育和补植补造。2008—201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安徽省巩固成果专项资金24.43亿元,实施了一批后续产业培育以及补植补造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对安徽省及六安市培育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农村替代能源、解决农户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和地方有较多资金渠道支持农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业贴息贷款、林业科技推广以及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等,支持退耕还林后的林业产业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下一步,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大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多措并举,支持各地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关于对进入主伐期的退耕还林林木进行采伐更新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同时,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核发。因此,退耕还林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采伐林木,应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