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非公有制经营者参与造林绿化事业,是调动社会各级力量参与我国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相关工作,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国企、民企、外企、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资金投入,并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生态保护修复专业化企业的部署要求。我局于2018年7月组织开展了全国造林绿化多元化投入和专业化企业培育调研工作。从调研情况看,非公有制资金占造林投资总量已超过三分之一,部分地方的非公有制经营者已成为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实施主体,为增加全国绿色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一、关于国有林地造林后林地使用权问题
您反映的由于政策原因,非公有制经营者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营造林木没有林权证的问题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目前,国有林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政策正在制定中,尚没有规范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按现有规定,在国有林地租赁造林的,不符合登记取得林权证等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尚不能取得林地使用权,但所造林木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
二、关于所造林木采伐问题
目前国家实行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非公有制经营者所造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可要求国有林场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因国家限制采伐造成损失的,可在签订租地造林合同时约定补偿条款,并按约定补偿。
下一步,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已经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营造的林木,我局将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措施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收归国有林场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我局将积极探索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新机制、新模式,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林地资源,努力发挥最大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