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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长效机制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4271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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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建立退耕还林长效机制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陕西省及延安市的退耕还林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国家安排延安市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976.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562.42万亩、荒山荒地造林389.48万亩、封山育林24.6万亩。延安市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黄土高坡昔日荒山秃岭、水土横流、沟壑纵横的面貌得到了根本改观,退耕还林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根据原有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包括延安在内的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050元、还经济林130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16年、还经济林10年。

  您所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即将到期,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面临较大压力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陕西省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巩固并扩大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提高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补助标准等问题

  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启动后,我局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对延安市的退耕需求予以倾斜支持。至2018年,共安排延安新一轮退耕还草100.16万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而且,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同时,目前其他林业重点工程种苗造林费标准为造乔木林每亩500元、造灌木林每亩240元,而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不区分乔木林、灌木林,统一为每亩400元。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给退耕农户更多的实惠。陕西省及延安市人民政府也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

  三、关于每年支持延安国土绿化资金等问题

  党的十九大明确把开展国土绿化行动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我局高度重视陕西省及延安市国土绿化工作,2019年协调中央财政安排陕西省造林补助2.05亿元,比2018年增加4000万元,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延安市可积极向陕西省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得到重点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支持陕西省及延安市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在中央财政造林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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