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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祁连山国家公园建立社区共管机制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2708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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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提出建立社区共管机制。根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边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要求,并征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周边社区建设要与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

  一、关于出台社区共管相关政策法规及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妥善解决原住居民民生保障和发展问题

  《总体方案》将国家公园立法列为重点任务,要求在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公园法》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标志着国家公园法制建设正式启动。我局已经开展了社区共管的基础研究和实地调查工作,目前,正在对《国家公园法》有关条款进行完善,《国家公园法》拟于2020年出台,将为建立国家公园社区提供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扶贫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起,我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2016—2018年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50万名,精准带动了180多万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我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到2020年,在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新增选聘生态护林员30万名。2019年,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25亿元,我局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中西部22个省(区、市)贫困人口状况、资源、政策等因素,提出分省(区、市)资金安排意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由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贫困人口状况、资源、政策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目前,《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走审批程序,按照规划,“祁连山国家公园建立后,参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草原等生态管护员管理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岗位。将现有草原、湿地、林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为生态管护岗位,优先安排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国家公园内河湖、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进行日常巡护”。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进展,对生态管护岗位的设置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选聘统筹考虑,给予支持。

  二、关于将未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森林、湿地、冰川等纳入补偿范围,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尽快启动补偿工作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总体方案》已明确提出,要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部门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草原补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国家公园予以支持,实际上是政府购买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具体形式。

  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完善森林、湿地等生态补偿机制。为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高补助标准,2018年,我局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重新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落界,对祁连山区域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林地,全部纳入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2019年,将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亩每年15元提高到16元。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青海省、甘肃省,祁连山地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补助由两省具体负责落实。

  根据《森林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在中央财政不断完善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同时,地方也应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将地方各级公益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意见》明确: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体系,让湿地生态保护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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