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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让生态补偿成为巩固脱贫成果有力措施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5260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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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调优区划标准问题

  2017年,原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和标准,而且充分接受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林农的意见,在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时尊重林农意愿:一是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二是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在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森林资源的同时,充分尊重林农意愿。

  二、关于提高补偿标准问题

  从2004年正式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2010年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2015年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节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地方财政也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投入力度,共同推进实现生态价值和补偿资金对等,兼顾生态保护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三、关于完善管理机制问题

  2013年,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出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2017年以林资发﹝2017﹞34号文件对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保护、经营、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国家级公益林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二是明确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可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三是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外,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四是将国家级公益林单次补进或调出面积不超过1万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下一步,我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科学合理经营,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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