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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青海省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地方补偿资金全额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4672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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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大部分属于干旱半干旱和高寒地带,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保护非常重要。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特别是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地方公益林管护,国务院批准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安排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森林管护补助每亩3元。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范围内有1166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中央财政每年共安排3498万元。

  为严格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其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17年,我局和财政部联合修订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规定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和标准,规范了区划界定程序,明确了保护、经营、管理要求。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森林,及在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范围内新造林成林的,可补充区划并申报国家级公益林,经我局和财政部共同审核认定后,即可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将地方各级公益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投入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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