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大部分属于干旱半干旱和高寒地带,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保护非常重要。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特别是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地方公益林管护,国务院批准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安排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森林管护补助每亩3元。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范围内有1166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中央财政每年共安排3498万元。
为严格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其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17年,我局和财政部联合修订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规定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和标准,规范了区划界定程序,明确了保护、经营、管理要求。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森林,及在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范围内新造林成林的,可补充区划并申报国家级公益林,经我局和财政部共同审核认定后,即可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将地方各级公益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对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投入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的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