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建设投入机制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着力建立稳定的生态建设投入机制,设立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专项,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2016—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3681亿元,其中2019年投入953亿元,为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关于建立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金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机制问题。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我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措施。为保护森林资源,2002年财政部会同我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明确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明确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201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29号),明确了对征用、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会同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明确了国家对无居民的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按要求缴纳使用金等。经过多年不断完善发展,目前,针对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已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管好用好各类国有自然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关于提高造林、抚育补助标准,逐步放开对补助对象、造林地类和树种限制,实行补贴普惠制等问题。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中央财政不具体规定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标准,各省区市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本省区市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提高造林、森林抚育补助标准。另外,由于每年需要抚育的幼龄林、中幼龄林面积较大,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总量不足,因此,目前明确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幼龄林。今后,随着国家财力增长,我局将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逐步放开森林抚育补助对象,实行补助普惠制。
(三)关于建立森林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支持特色经济林发展的问题。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已包括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因此,不必单独设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支持特色经济林发展。各地可以通过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补助,积极推进油茶、核桃、澳洲坚果等特色经济林,助力脱贫攻坚。
二、关于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问题
中央财政在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天然林资源管理,保障林区林场干部职工基本生活和林区社会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安排停伐补助和停伐管护补助,支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9年中央财政同步将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研究公益林按质论价的分级补偿机制。同时,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
三、关于推进横向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创新问题
2016年,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积极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陆续推动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上下游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累计下达奖励资金50亿元。2018年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拟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安排专项资金180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以及建立省际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积极与珠江流域上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合理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