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保护地的投入问题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高度重视,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2亿元,开展了300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涵盖了部分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对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作出系统部署。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重大财税改革要求,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不断促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我局将按《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允许适当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制度;鼓励建立自然保护地基金,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三)关于推动部分条件成熟保护区绿色债券和海洋保护彩票试点问题。近三十年来,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体系,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除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外,扩大到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各方面。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彩票依法管理、规范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维护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票管理领域也面临不少问题。比如,彩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彩票发行销售同质过度竞争问题凸显,对违法违规售彩行为处罚乏力,“谁发行谁受益”的部门彩票色彩依然较重,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规范行为增加,都需要后期的深化改革和彩票立法解决。按照现行彩票管理规定及国家彩票事业发展要求,不宜发行“环保彩票”或“海洋保护彩票”等专项彩票。
(四)关于相关主体向保护区缴纳生态资源补偿费问题。国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明确停征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排污费改税后期征收更具强制性,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还设立多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恢复费等限制性收费,为保护自然环境。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如再收取生态资源补偿费,会加重企业负担。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基金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不宜征收生态资源补偿费。
二、关于补充和完善海洋保护地总体布局规划问题
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海洋保护地发展规划(2020-2035年)》、《全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明确海洋保护地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完善优化海洋保护网络,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海洋保护地体系。
三、对于科学构建海洋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问题
海洋保护地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类型。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就自然保护地立法开展了前期研究、调研和论证,目前正在起草《自然保护地立法》。同时,我局正在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完善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尽快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自然保护地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