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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广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等支持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9025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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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协调解决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贴息等问题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诠释,对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中央财政分别通过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造林补助5.3亿元,森林抚育6.9亿元,林业贷款贴息补助0.86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造林补助2亿元,森林抚育1.93亿元。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2018年起中央财政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并入造林补助统筹安排,支持地方开展储备林建设。2019年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造林补助相比2018年增加2000万元,相关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不规定具体补助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区造林任务情况和林业贷款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以上符合条件的储备林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关于财政出资部分风险准备金问题。2013年,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险管理办法》,在鼓励再保险的基础上,分险种、分地区确定了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提出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下一步,将探索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顶层设计,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方式。

  二、关于统筹配套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措施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十三五”以来,每年安排2亿元,共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亿元,支持水、光、热条件较好的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积极开展储备林基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为我国培育、储备了一批中长期大径级用材林,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现行制度,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相关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区市,中央财政不再规定造林的具体标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集中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精神,在目前相关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已有相关资金渠道的情况下,暂不宜新设立专项。我局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结合相关规划方案的编制实施、项目推进情况以及行业实际等,统筹考虑中央投资可能,继续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内的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予以积极支持。

  三、关于完善国家储备林多种模式问题

  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创新国家储备林融资模式,各地均因地制宜探索了各具特色,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融资模式。福建省南平市采用“BOT+可行性缺口补助”PPP模式建设国家储备林,江西省吉安市采取了“林权抵押+风险准备金”的融资模式;海南省项目采用了“集团保证担保+林权抵押”的担保方式等,一个项目一个模式,每个模式蕴含着多个创新。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等林业草原贷款项目的通知》(办规字〔2018〕194号),明确了推进国家储备林等林业草原贷款项目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引导各地积极采用林权抵押、政府+社会资本(PPP)、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家庭林场、林农、牧民)等模式开展国家储备林等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建设,推广以自身现金流还款,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国家储备林等贷款项目。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创新林业草原投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规范有序推进林业PPP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和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优势,支持国家储备林等林业草原重大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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