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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占用退耕还林林地与占用耕地同价补偿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2897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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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退耕还林地的补偿标准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确定,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按耕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其他地类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针对退耕还林地的补偿问题,应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退耕还林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保护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以巩固和发展。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明确占用退耕还林产生的新增林地按照耕地标准进行土地补偿问题

  2004年起,原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推进各省(区、市)制定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同一区片内不同地类之间采取了系数折算的办法进行补偿。

  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明确在农用地范围内,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进行计算征地补偿。下一步,国家将按照审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同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和实施提出要求,以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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