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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山西省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并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1883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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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山西省122.51万亩符合区位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划为国家级公益林问题

  为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17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和标准,规范了区划落界程序,明确了管护、经营和管理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3.96亿元,其中包括对上一轮退耕补助到期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122.51万亩生态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960万元。对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山西省可以在补助政策到期后,将其中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补充区划并按程序申报,经我局和财政部共同审核认定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关于将太行山海河流域的生态公益林划为国家级公益林问题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条件和标准以及区划界定程序等要求,对太行山海河流域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森林,山西省可补充区划并按程序申报,经我局和财政部共同审核认定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在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将地方各级公益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加强地方公益林的管护。

  三、关于提高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补助标准问题

  中央财政在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地方财政也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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