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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扶贫专项资金广泛运用于林业生态补偿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5202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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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从全国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1998年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贯彻落实《森林法》,经国务院批准, 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2004年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我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试点以来,我局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先后联合印发了《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函〔2001〕7号)、《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从2016年起,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纳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范围。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从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保障和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提高农民对林业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二、关于将“林地生态补偿”纳入到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问题

  为落实精准脱贫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确定为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以及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林地生态补偿”的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是其中一部分,不宜将“林地生态补偿”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林业补助资金等,贫困县可充分利用统筹整合后的资金,引导发展林下经济,帮助农民发展致富,早日脱贫。

  三、关于帮助“失林”农民解决就业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生存条件差、但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可以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起,我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2016—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140亿元,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80万名,精准带动200多万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另外,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要求,各地在落实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引导“失地”农民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林业改革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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