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其附录物种的标本实行允许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管理制度。但是《公约》对一些物种标本又做出了豁免规定,例如《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包括旅游纪念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标本在进出口贸易中可以免于核发许可证和证明书。由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考虑到作为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标本涉及物种范围大、类型多、认定难、敏感度高,我国内地暂未执行《公约》做出的这些豁免规定。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日趋活跃,我局已经意识到对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现行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豁免作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特定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的相关政策,争取年底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