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阿拉善左旗现有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还草项目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及阿拉善左旗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国家安排阿拉善左旗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6.37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0.97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0.2万亩、封山育林5.2万亩;2016年,安排阿拉善左旗新一轮退耕还草0.8万亩。内蒙古自治区及阿拉善左旗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国土生态安全,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根据《总体方案》和经批准核减的陡坡基本农田,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为412.4万亩,其中严重沙化耕地411万亩、陡坡耕地非基本农田1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0.4万亩,已经实施356.6万亩,剩下55.8万亩将于2019年安排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送了严重沙化耕地等地类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退耕需求并赴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请示》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阿拉善左旗可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年度任务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予以大力支持。
二、关于退耕农民与退牧牧民一样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问题
2011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启动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该项政策以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内容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奖励。2016年,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将禁牧补助标准由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总体方案》明确规定: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阿拉善左旗符合条件的退耕还草农户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三、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权保持不变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总体方案》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因此,退耕还林还草后,退耕农户可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