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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3045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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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向财政部申请发行生态债券问题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天津市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新增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用于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支出。

  二、关于绿色企业债券问题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募集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等12个领域的绿色项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推进统一绿色债券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论证符合生态修复条件的项目问题

  我局已收到《京津冀东南部生态屏障综合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9年3月到天津市调研项目情况,回京后及时赴财政部反映天津市发行债券需求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于近期组织专家对《京津冀东南部生态屏障综合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积极支持加快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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