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从政策层面加大相关法律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地产权制度,理顺自然保护地的土地产权问题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公园法》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局成立了国家公园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国家公园法》起草小组,积极组织国家公园立法调研及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已完成《国家公园法(草案)》初稿,将尽快形成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国家公园法(草案)》,力争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我局正在起草《自然保护地法》和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不动产权登记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已列入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计划,自然资源部在总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不动产权登记法》立法进程。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试点方案,决定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自然资源部探索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路径模式,为在全国全面开展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积累了政策依据和实践检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依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自然资源部修改完善了《办法》,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分阶段推进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推进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国家公园设立后整合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职责。《总体方案》提出,按照自然资源特征和管理目标,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管理。重点保护区域内居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集体土地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或实行相对集中居住,集体土地可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各试点区也在积极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地役权、生态补偿等方式解决集体土地、集体林、商品林的管理问题。在国家公园立法中,我局也将以此作为重点,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度,以妥善解决好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管理问题。
二、关于从研究层面加大对于海洋国家公园的投入,并开展海洋国家公园试点建设问题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目前我国已设立东北虎豹、三江源、海南热带雨林等若干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到2020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结束,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考虑到我国海域面积广阔,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也是多种珍稀濒危生物的栖息地,我局正在编制的《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中,已充分考虑了海洋国家公园设立问题,力求通过建立国家公园,有效保护海域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同时,我局已对部分区域设立海域国家公园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将按多方面的评估结果和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分批有序推进海域国家公园的设立。
三、关于在技术层面,由自然保护地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园大数据平台问题
目前,我局正组织有关专家团队着手建立“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该平台作为国家层面的国家公园大数据管理平台,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同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园整体需求进行通盘设计,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网络、硬件、软件、数据和信息资源,促进各业务部门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与应用集成,并实现与各国家公园数据平台的有效接入,以进一步提升国家公园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能。该平台包括互联网交流互动平台国家公园政务办公、宣传、论坛交流、媒体服务等多项功能,将及时有效向公众展示国家公园的建设及保护成果,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