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在划建之前就有大量城镇居民点、生产生活用地和设施等人类活动区域和标志,也分布有大量集体林、耕地、采矿用地。自然保护区内居民传统生产生活区域和方式受到影响,群众脱贫致富意愿强烈,保护管理工作难以依法有效开展。这些均已成为当前自然保护区面临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您的建议非常及时,我局十分赞成。
一、关于允许适当调整辉河保护区边界及功能区问题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的要求,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改变。当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以《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实事求是、按程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对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要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二、关于允许实施满足基本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解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短板问题
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在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的基础上,将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