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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支持力度,尽快改善京津冀水生态环境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4221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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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大规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减少农业用水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河北省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工作。2000—2013年,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共安排河北省退耕还林任务280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47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605万亩、封山育林248万亩,中央累计投入22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2015年,又根据河北省提出的任务需求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5万亩。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京津冀地区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区域协同和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大、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都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201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其中河北省0.6万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在汇总研究各省区退耕需求并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但河北省未上报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

  《总体方案》和国务院批准核减陡坡耕地基本农田确定河北省的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为94.6万亩(其中严重沙化耕地92万亩、陡坡耕地2.6万亩),已经安排5万亩,剩余89.6万亩。同时,根据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部署,为有效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建设,原国土资源部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时,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对京津冀地区的生态退耕规模给予了特殊安排,又安排河北省生态退耕494万亩。河北省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上报年度建设任务需求,组织落实好退耕地块,抓好年度任务实施,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有关部门还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

  2016—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京津冀地区湿地补助资金2.79亿元,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项目16处、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处,其中安排河北省湿地补助资金2.34亿元,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项目5处、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处。同时,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在京津冀地区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22个、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28个,湿地保护面积898.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46.6%。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指导河北省落实好省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继续支持河北省的退耕还湿等湿地修复重点工程,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切实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对农业绿色发展的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会等10部委于2016年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并把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放在农村改革发展重要位置,持续加力、常抓不懈。试点实施3年来,各试点省区及有关部门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资源约束紧和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平衡粮食供求矛盾为目标,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16—2018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总面积4716万亩,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98.36亿元。其中,安排河北省休耕试点面积380万亩,补助资金19亿元,地下水超采严重的黑龙港漏斗区被确定为休耕试点重点区域。2019年,国家将继续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计划试点面积达到3000万亩。其中,安排河北省休耕试点面积200万亩、补助资金10亿元,试点面积和补助资金分别比2018年增加40万亩、2亿元。对于河北省生态压力大、环境治理需求迫切的区域,有关部门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助力河北生态环境治理,切实减少农业用水,促进耕地资源永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核减河北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问题

  根据《总体方案》,原国土资源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时,对河北省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条件的86万亩耕地进行了统筹考虑,相应核减了河北省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同时,根据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部署,原国土资源部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时,专门核减了河北省生态退耕涉及的耕地保有量494万亩。2014年以来,河北省仅于2015年退耕还林还草5万亩,目前任务余量仍然较大。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根据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此外,2019年5月,自然资源部编制的《京津冀平原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总体规划(2019—2035年)》(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有序开展生态退耕。退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因此,河北省可按照《总体方案》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修改完善河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有关部门将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的要求核减河北省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同时,有关部门还将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各省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三、关于核减河北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面积和产量指标问题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为应对错综复杂国内外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了“压舱石”作用。但是,我国粮食生产的基础仍不稳固,促进稳定发展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随着人口增加和消费结构升级,粮食供求紧平衡的态势将继续长期存在。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关于毫不放松抓好201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农农发〔2019〕1号)要求,把稳住粮食生产作为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坚持“稳字当头”,着力稳面积、稳政策、稳产量,确保2019年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018年水平。

  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建设雄安新区、举办2022年冬奥会是重大国家战略,既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也要统筹抓好粮食生产,做到科学规划、同步推进,防止粮食生产出现大的波动。有关部门原则同意适当调减河北省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两项考核指标,但相关工作应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同时调减幅度不宜过大,河北省可以就具体调减数量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四、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问题

  《总体方案》规定,中央根据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测算: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2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此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经过积极沟通协调,2015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将退耕还草每亩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2017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同时,《总体方案》规定: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此外,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对还草的,可以实行多种经营,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但是,我局也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短、标准低,影响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特别是还生态林的积极性以及成果巩固。今后,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成果的需要,统筹研究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标准及延长补助年限等问题。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为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并赋予地方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自主性。河北省可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和实施范围,做好退耕还湿工作。

  目前耕地休耕试点中央每亩补助500元。河北省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合理确定休耕补助标准。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支持力度,支持河北省继续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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