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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6366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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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我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资金支持力度。

  一、关于完善退出政策问题

  《总体方案》明确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提出了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逐步搬离。同时,明确了实施差别化保护管理方式,重点保护区域内居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集体土地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意见基础上,优先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或实行相对集中居住,集体土地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统一管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我局会同四川、陕西、甘肃3省正在组织编制《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中提出了生产经营设施退出、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要求。对于合法的生产经营设施项目,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进行一致性评估,制定详细的退出路径,稳步推进生产经营设施退出工作。同时,我局正组织国家公园立法等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对包括生产经营设施退出、原住居民搬迁等问题作为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下一步,待《总体规划》批复后,我局将进一步编制生态搬迁安置、生产经营设施退出等专项规划。在编制专项规划过程中,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具体明确生产经营设施退出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支持(补偿)政策。

  二、关于完善补偿政策问题

  (一)关于将国家公园内的所有商品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和停伐补助范围的问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林商品林保护管理,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和天然林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可按照要求先行调整区划界定,中央财政将按规定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将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天然林商品林纳入停伐管护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安排管护补助。

  (二)关于将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的所有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统一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问题。《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有关部门将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我局将配合自然资源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研究核心保护区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问题,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维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按有关要求全部退出,按上述生态退耕政策要求办理;非核心保护区内的,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三)关于实行差别化的补偿政策,在生态效益补偿、停伐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等标准上高于国家公园外其他区域的问题。关于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问题,我局将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财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统筹研究。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积极推进完善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效益补偿、停伐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支持力度,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让国家公园及周边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关于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专项资金建议

  国家公园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林业生态建设相关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国家公园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地方统筹财力促进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应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根据中央关于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在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林业系统管理的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湿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促进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发挥,有关地方可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对位于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公园建设。同时,为配合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4.6亿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

  因此,各地应先利用好中央现有渠道补助资金,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我局一直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设立国家公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资金专项渠道,保障国家公园建设、保护、运行和管理。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重大财税改革要求,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支持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并积极研究制定国家公园财政保障机制,不断促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强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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