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解决修村路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问题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6372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具体范围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等区域的林地),其中,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项目还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建议中所提修建村路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2017年,原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修订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调整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明确属于Ⅰ级保护林地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同时,对调出的国家级公益林也规定了条件和程序。对建议中修建的村路涉及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外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的,可以按照国家级公益林调整和调出规定,衔接好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要求,办理国家级公益林调整和调出手续,再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