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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有林区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6721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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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持续提高国有林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近年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从2005年起连续提高了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700多元提高到2018年的2600多元。201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通过连续提高标准,缩小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较好地兼顾了各类群体的利益,缓解了矛盾。同时,为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3.5万亿元。二是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提高了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标准,2015年将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由2008年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提高到2011年的80%,2017年提高到2013年的80%,2018年提高到2016年的80%。三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施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同时,自2016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同步调整,调整办法逐步统一。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完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合理调整机制,加快推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综合提高包括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在内的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二、关于给予国有林管理局医保财政专项补贴问题

  按照现行制度设计,职工医保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筹资,各级财政不予补助。造成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医保资金安排压力较大的主要原因是职工医保在职与退休职工比例失衡,且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统筹后,需缴纳医疗保险调节金较多,针对以上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可通过建立更高层级的风险调节机制解决。

  根据《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险补助,并逐步提高了缴费基数。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为保障林区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安排停伐补助。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社会保险补助8.24亿元、停伐补助21.17亿元。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可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逐步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水平,保障林区职工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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