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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涉边自然保护区建设边防设施的建议”复文(2022年第7521号)

2023-02-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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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囯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加强指导和服务,各省份聚焦提速增效,压缩办理时限,有效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2022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进一步推进建设用地审批高效化、规范化、标准化,将报批材料精简为“一方案一申请”(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占用土地,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用地审批制度。同时,积极做好指导服务,跟踪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精简审查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依法依规为边防设施建设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发布2021年2号公告,已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我局也高度重视边境地区的强边固防工作,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相关工程的修建,将考虑进一步简化该类型项目的申报材料。我局也将在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工作中,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做出更为细致、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控规定,支持边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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