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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960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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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显示,青海湿地总面积814.36万公顷,排全国首位,湿地率11.27%。其中,河流湿地面积88.53万公顷,占10.87%;湖泊湿地面积147.03万公顷,占18.05%;沼泽湿地面积564.54万公顷,占69.32%;人工湿地面积14.26万公顷,占1.75%。近年来,我局在青海省开展了一些湿地保护恢复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青海省湿地仍然面临着湿地萎缩退化、过度放牧、围垦等威胁。根据各方面情况,您提出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等建议很有针对性。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试点支出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属于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截至2016年底,我局在青海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5500万元,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修复,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2017年,将继续支持青海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
  二、关于退耕还湿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退耕还湿试点。退耕还湿主要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退耕还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进一步扩大了退耕还湿范围。青海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湿地,积极申请退耕还湿任务,不断扩大湿地面积。
  三、关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
  2017年3月,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青海省重要湿地已纳入了规划范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在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国际重要湿地,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青海省实施好项目,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青海省符合条件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继续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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