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林业碳汇助力乡村振兴问题
我局正在推进林草碳汇能力提升试点工作,将林草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草原湿地荒漠碳汇计量方法、优化整合碳汇计量模型等作为重点任务,支持地方探索区域性生态补偿模式创新,探索森林增汇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路径。推动地方林业碳汇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做好林业碳汇与碳排放体系的衔接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下一步,将按照我局印发的林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体系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对林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现有标准进行整合优化,组织专家开展基础通用、计量核算、调查监测、减缓适应和绿色低碳等5大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探索解决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中的难题。依托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和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相对完善的全国林草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全国林草碳汇“一张图”,推动全国林草资源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的建立。
二、关于碳汇土地后备资源问题
在林权确权登记方面,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2021年7月,自然资源部、我局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积极探索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法和解决路径。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囯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地方科学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统筹耕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冰川、荒漠、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在囯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合理安排碳汇造林土地。2022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要求各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统筹处理好耕地保护、林业发展等各行业空间矛盾,对根据2014—2020年已下达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和要求,在“三调”耕地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但尚未成林成草的耕地,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我局将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林业管理与林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林权登记办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地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指导,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积极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三、关于林业碳汇交易机制、交易主体问题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可用于市场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林业碳汇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林业碳汇项目进入碳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
下一步,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我局将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拟支持更多生态效益明显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启动开展林草增汇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各界对林业碳汇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