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来,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局部地区造成种群过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上述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多方寻求解决办法,切实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毁财物补偿机制问题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目前,已有吉林、安徽、北京、甘肃、青海、陕西、西藏、云南、江西9个省出台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辽宁、浙江、四川、重庆等省正在起草相关办法。中央财政非常重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2020年我局配合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相应资金切块下达到各有关省,有关省可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致害补偿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加强督促和指导尚未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的省份尽快出台相关办法,明确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范围、认定程序、操作规范及资金来源。同时,由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预算投入。
二、关于建立野生动物损毁财物补偿基金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工作。对此,我局积极指导有关省份开展该项工作。云南省于2010年率先启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转变。2014—2019年,合计投入保费3.52亿元,核定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案件13万余件,兑付保险金2.97亿元。西藏、浙江、陕西、四川等省份相继研究开展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系统研究保险制度和管理规范,考虑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森林综合保险范围,并享受农业保险政策,稳定投资渠道,形成上下一盘棋,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扩大补偿范围问题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目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范围并不仅限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保护地,明确对因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所有区域发生的野生动物肇事事件均应依法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