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补偿机制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积极协调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2014年起配合财政部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20年,我局协调财政部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01亿元,其中辽宁省0.13亿元由省林草局自主安排。《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明确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2017年以来,我局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4.25亿元,在28个省份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累计完成农作物等损失补偿面积87.71万公顷,受益补偿户达27.12万户。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开展相关工作,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二、关于将湿地纳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统筹实施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湿地碳汇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减排工作。2021年3月,已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报送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工作思路的函》,将湿地保护恢复列为重点任务。目前,我局正在编制《林业和草原碳汇行动方案》,将湿地碳汇作为重要目标、重点任务等,统筹谋划湿地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和贡献。同时,我局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交易制度顶层设计,分别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林业碳汇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来抵销其碳排放配额,林业碳汇已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湿地碳汇属于林业碳汇范畴。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和《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已考虑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纳入相关内容。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战略和规划,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并与各部门地方一道落实任务。我局将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的修订,争取将湿地碳汇纳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加快推进研究制定湿地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湿地碳汇计量、报告和核证提供技术保障。
三、关于强化对湿地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方面作用的量化研究问题
湿地对二氧化碳有吸收作用,同时也是甲烷的排放源。湿地是温室气体的排放源还是吸收汇,取决于湿地植被类型以及水淹条件。就目前研究来看,我国湿地总体是净碳汇。根据我国2014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我国湿地吸收约0.45亿吨二氧化碳。根据国际通行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的有关规则,仅人类管理活动影响下产生的碳汇被计入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对国际的减排贡献。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并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作为全国碳市场的抵消机制,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中尚无湿地相关的减排方法学。我局正在组织开展林草碳中和愿景实现目标战略研究,主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等生态系统以及生物质能源和木竹建材的碳中和潜力、实现途径、主要任务、监测评估、碳交易政策保障体系研究,明确林草碳减排、碳中和目标和实现路径,为林草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解决方案,并拟邀请中国林科院张守攻院士牵头,于近期部署开展该项研究。
下一步,将支持开展湿地碳汇相关研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一步研究开发湿地相关的标准和方法学,更好地发挥湿地对实现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