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开展规范化管理药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问题
我国传统中医药许多原材料来源于野生动物,因此,野生动物保护与中医药发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为统筹兼顾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我局采取多种措施,依法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管理。一是积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系列专项管理规定,对资源紧缺珍稀的麝香、赛加羚羊角、豹骨、穿山甲片、稀有蛇等多种药用野生动物产品库存原料实行标准化封装、调控年度消耗量、仅限中医药使用、专用标识等规范原料入药的管理措施。二是支持中药协会以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野生动物资源入药管理政策研究和药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试点规范,积极鼓励和大力促进珍稀药用野生动物繁育,在药用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保护的同时,有效兼顾中医药重点需求。三是印发《黑熊养殖利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持续提高和改善药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条件、技术、手段,并严格限定其入药范围和对合法生产的中药产品实施专用标识管理措施,严厉查处非法繁育和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四是研究拟定包括药用野生动物在内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允许与禁止养殖的相关措施,加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分类指导,确保非食用利用用途。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继续推动专用标识管理措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办法和范围,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药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
二、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要求的问题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依法向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明确了相关要求。目前,我局正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和“放管服”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调整,尽可能简化审批要求。农业农村部正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对淡水龟鳖等部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采取标识管理,届时含上述物种人工繁育个体的中药饮片产品可通过标识进行合法性认定,相关企业在经营带有标识的产品时不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批文。
下一步,根据您所提建议,我局将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要求,并会同农业农村部、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继续鼓励支持对药用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推动物种资源保护和利用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