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辽宁省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2—2013年,国家安排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58.73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3.13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31.1万亩、封山育林14.5万亩;2015年,又安排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0.5万亩。辽宁省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按照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050元、还经济林130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16年、还经济林10年。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8年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以及补植补造。
我局已经注意到,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于今年全面到期后,可能存在影响农户长远生计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明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对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等任务,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切实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并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明确规定,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实现提质增效,巩固并发展好辽宁省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退耕还林成果,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